【個人部分】~分離課稅
一、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1.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2.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3)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
三、課稅稅率:
1. 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2.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3.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1) 換大屋:全額退稅
(2) 換小屋:比例退稅
(3)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4.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五、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營利事業部分】
一、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二、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三、課稅方式及稅率:
1. 境內營利事業:~結算申報
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營所稅稅率20%,完稅後盈餘分配股東再課綜所稅
2. 境外營利事業: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1年以內:45%
持有超過1年:35%
(2)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四、盈餘分配時課稅方式及稅率:
(1) 未分配盈餘時課稅:
公司加徵5%稅
(2) 盈餘分配時者:(股東課綜所稅)
股東個人依股利分配金額計入綜所稅盈利所得項下合併報繳,依綜所稅稅率5%、12%、20%、30%、40%計算應納稅額
【小結論】
單就稅務考量:企業主若預期長期(超過10年)持有房產且預期房產價值增加的前題下,以個人持有在稅務上較有利。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組 新北板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