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有住所及經常居住認定原則如下:(有戶籍+經常居住+生活及經濟重心)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經確定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可認定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這個認定原則標準會計服務業的從業人員一定要熟記,以免在第一時間判斷錯誤!
(本文是由本所依政府發佈法規加以整理說明便於理解記憶,非法規原貌)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黃永俊 會計師 2019/10/09 新北板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