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將加強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01月0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即涉有應予處罰情事。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105年1月1日)起,若經查獲購買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儘早養成取具及保存進項憑證習慣。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會計師: 非業內的人可能看了一頭霧水,什麼時候開一個免用統一發票的行號要取得保存進項憑證?其實本來的法規就沒有排除小店戶,只是國稅局在這方面並沒有加強查核,讓開小店戶的以為只需繳3個月一次的查定營業稅就什麼都不用管了。只是現在太多小店戶都不拿發票導致很多銷貨的公司有了漏發發票的機會,這情形實在大嚴重了!!! 但馬上查又有人抗議沒有輔導期,就發個新聞稿告訴大家105.01.01我要開始查了到時不要說我沒先通知。若以防止逃漏稅的觀點,這招確實有用,只是如果沒有大力查核大家還是不會拿發票!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工商稅務部 新北板橋 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