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公司上路 放寬技術入股
新頭殼newtalk | 林介平 台北報導 發布 2015.04.29 |
行政院28日初審通過公司法增訂
「閉鎖型公司」專章,
允許有條件放寬技術及勞務入股,以及
現有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由轉換為閉鎖型公司。
新法修正通過後,將是我國公司法一大變革,有助於更多國內外新創業者在台創業。
閉鎖型公司主要是針對新創公司量身設計,其特點包括:
不需要召開股東會、允許多種特別股設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無面額股票外,政院審查時更新增規定,只要經全體股東同意且在章程中明訂,可以讓一定比率的股權由技術、勞務入股。
經濟部官員表示,公司法現行規定為「一股一權」,但為了能育成類似阿里巴巴的網路公司,股權規定應有彈性作法,閉鎖型公司專章未來可能採取「股東間協議約定股權過半」,或以發行具有「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讓創辦人可以「一股多權」。
舉例來說,阿里巴巴最大股東雖然是美國雅虎,但該公司採合夥人制度,由創辦人馬雲在內的17名合夥人掌控董事會。
依照政院最新版本,
閉鎖型公司是指50人以下,可由股東透過契約約定方式,就股份轉讓限制條款等公司法強制規定的事項,自行加以約定。
不過,經濟部力爭,閉鎖型公司辦理登記時,須由
會計師做資本額簽證查核,28日也在多位地方代表的力挺下入法。經濟部說,爾後會計師做資本額查核時,不會要求技術、勞務股要鑑價,只會確認技術、勞務股有無滿足上述條件。
閉鎖型公司是指在創業前期、尚未有公眾資金介入的私人公司,多屬微小型的新創公司。現行公司法對股東即創業夥伴的新創公司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因而增訂「閉鎖型公司」專章,另外提供各類經營彈性,如
准許一股多權、一票否決權等安排。
然而,閉鎖型公司由股東相互約定,自行安排股東權利分配。例如承擔風險較高的創辦人,可以用1股抵5股或10股,做到「一股多權」;彼此也可以約定股票面額,在歐美國家已容許存在。但閉鎖性公司日後如何轉換為大眾公司或上市企業,仍有許多爭議,目前僅美國准許閉鎖型公司上市後維持「一股多權」。
新聞來源:新頭殻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工商組 新北板橋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