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103.01.01實施 |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修正總說明
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為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之品質,明確規範公司應聲明之事項及會計師應行查核之事項,以明確區分公司及會計師各自應負之責任,並完備本辦法之內容,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申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辦法係規範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之資本額,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以符實際。 二、為落實公司法第七條之立法理由,查核公司登記資本額之確實性,爰將公司申請設立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檢送之文件,修正為公司編製之資本額(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並修正相關附表及附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申請設立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公司編製之文件查核其資本額是否確實。(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明定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資本額之查核報告書應載明及應行查核事項,以明區分公司及會計師各自應負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五、會計師查核股票抵繳股款者,現行條文之股票價值衡量日為基準日前四個月內,為免規定過於寬鬆,導致股票價值衡量失真,爰修正衡量日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相關查核程序,明定公司合併、分割發行新股、收購發行新股、股份轉換發行新股等事項,會計師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核。(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七、參酌「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及「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等規定,增訂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之相關事項;並增訂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出具之內容及方式,俾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九條) 和眾會計師事務所 新北板橋 102/12/18 |